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起诉朝阳轮胎(中国)等公司商标侵权案开庭审理了
因认为朝阳轮胎(中国)有限公司(下称朝阳中国公司)、朝阳大力神轮胎有限公司(下称大力神公司)及其无锡分公司、成都地区销售商陈某等存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朝阳”轮胎品牌所有者——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策公司)一纸诉状将上述3家企业和陈某起诉至成都知识产权审判庭,分别提出500万元和50万元的赔偿要求,并请求法院判令朝阳公司等立即停用“朝阳”“大力神”等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以及停止一系列其他侵权行为,并在媒体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成都知识产权审判庭受理了此案后,已8月31日和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字号、商标、域名、包装出现近似
中策公司作为一家跨区域集团企业,享有包括第1289482号“朝阳”商标在内的5件注册商标专用权,其生产的以“朝阳”品牌为代表的系列轮胎产品在国内外享有较高知名度。2004年11月,“朝阳”品牌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07年,中策公司推出“朝阳大力神”牌电动车、摩托车轮胎产品,随后又设计出产品包装纸用于上述轮胎内、外胎包装。中策公司就上述设计提交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
庭审中,中策公司认为,朝阳中国公司、大力神公司、大力神无锡分公司将其享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朝阳大力神”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及将知名商品“朝阳大力神”电动车、摩托车轮胎特有名称“大力神”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整体突出放大使用在生产销售的电动车、摩托车系列商品包装装潢、网站、宣传资料上,容易造成混淆,误导公众,是典型的“傍名牌”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告则认为,“朝阳”是公司注册地址,其未使用“朝阳”二字作为商标,不存在侵权行为。另外,被告声称“大力神”不是特有名称,目前使用这3个字的轮胎厂家有二三十家之多。同时,被告还认为,其不存在“傍名牌”行为,其所使用的包装为自主设计,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也无主观恶意。
朝阳中国公司注册的域名china-chao-yang.cn等多个域名、大力神公司注册的域名chaoyang-tire.cn与中策公司二十年前注册的chaoyang.com主要部分相同,也与中策公司的注册商标“CHAOYANG”类似。 中策公司认为这也是典型的“傍名牌”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此,被告在庭审中表示,他们是根据“朝阳市的轮胎”的概念设置的域名。此外被告还称,由于他们的商标历经多次变更,为了确保品牌延续性,他们才注册该域名,并非傍名牌。
中策公司提出550万索赔主张
“现在在辽宁省朝阳市或者辽宁省朝阳县注册的轮胎空壳公司有很多家,可以说,被告公司的行为导致行业内多家公司模仿,傍朝阳商标的现象现在非常严重。”中策公司称,被告公司“傍名牌”给他们带来的不利后果是多方面的,形成了实际的经济损失。
在赔偿方面,为了证实被告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支持其550万元的高额索赔主张,中策公司在庭审中申请了专家证人出庭,就中策公司损失经济学核算的方法及计算过程的科学合理性进行了论证。
庭审中,对于中策公司提出的550万元的赔偿数额,被告予以驳斥,不愿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本案经过两天公开开庭审理,成都知识产权法庭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庭审结束后,双方当事人分别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中策公司代理人、北京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丁山表示,该案中,三被告将中策公司享有专用权的商标“朝阳”注册成企业名称并使用在相同商品上,主观并非善意,亦非正当使用,虽未突出使用“朝阳”字号,但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朝阳中国公司和大力神无锡分公司的负责人许某则表示,其成立朝阳中国公司是想打造品牌效应,成立大力神公司是源于当初想要开拓东北地区市场。在实际经营中,没有突出使用“朝阳”字样,一直是规范使用企业名称,其本身并无侵权故意,事实上也不构成侵权。许某还认为,其本身的经营规模非常小,“小到不会对中策公司造成影响”,中策公司所提的赔偿额没有依据。(来源: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