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花公子商标侵权案二审宣判两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并共同赔偿80万
因上海宝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广州美兔皮具有限公司未经其商标授权许可,擅自在其生产与销售的产品上使用“PLAYBOY”商标,涉嫌商标侵权,美国花花公子企业国际有限公司一纸诉状将2家涉案公司起诉到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家涉案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并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共计300万元。
近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判决,二审驳回了上海宝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宝兔公司)与广州美兔皮具有限公司(下称美兔公司)的上诉,维持了原审判决,宝兔公司与美兔公司须停止侵权行为,并共同赔偿花花公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80万元。
宝兔公司未经授权使用花花公子商标
据了解,“花花公子PLAYBOY”品牌由花花公子公司始创于1953年,在华持有第271819号“PLAYBOY”商标、第11873706号“Playboy ICON”商标及第272971号“兔头图形”商标(下统称涉案商标)。2000年6月,花花公子公司持有的“PLAYBOY”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列入全囯重点商标保护名录。
2012年11月,花花公子公司、GDB ASIA LTD(下称GDB公司)、ICON DESIGNER BRANDS LTD(下称ICON公司)、SINO ETERNITY INTERNATIONAL GROUP LIMITED(下称SINO公司)签订许可协议(下称四方许可协议),约定花花公子公司许可ICON公司使用涉案商标,许可商品为男士与女士内衣、家居服、泳装等商品,并约定未经花花公子公司书面许可,被许可方不得向任何关联方或第三方授予上述权利的转许可。
2014年4月和7月,花花公子公司曾连续发表两份声明,称其从未将涉案商标授权宝兔公司使用。同年9月,花花公子公司向宝兔公司发出警告函,称宝兔公司未经授权使用、销售、许诺销售标有花花公子公司持有的“PLAYBOY”系列商标的服装、鞋、帽及其他产品,构成商标侵权。
花花公子公司认为,宝兔公司生产、美兔公司经销给各经销商进行销售的钱包、皮带等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其涉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侵犯了其对涉案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宝兔公司辩称,自己合法取得了Playboy系列商标的使用授权,原告指责自己侵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且向法庭提供了所谓的花花公子公司的授权协议。
美兔公司则主张其为宝兔公司的合法授权经销商,并未侵犯花花公子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判决,因两被告均缺乏相应的证据,上海宝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合法取得涉案商标权利人授权,擅自生产和销售涉案侵权商品,并转授权给美兔公司进行销售,且自认其为涉案侵权商品的全国总代理,其行为构成对美国花花公子企业国际有限公司的商标侵权。二审驳回了上海宝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广州美兔皮具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宝兔公司与美兔公司须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共同赔偿花花公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80万元。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宝兔公司与美兔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其已获得花花公子公司及其委托人对涉案商标的合法授权,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据此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来源: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