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2-10 13:47
社会保险纠纷包括:
(1)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2)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3)医疗保险待遇纠纷
(4)生育保险待遇纠纷
(5)失业保险待遇纠纷
【案由解析】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用于保障劳动者在因年老、患病、伤残、死亡、失业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中断就业时,能够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社会保险,医疗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等。
社会保险纠纷,是指社会保险关系当事人之间因社会保险关系的建立和社会保险权利义务的实现所发生的争议。依据社会保险险种的不同,社会保险争议可以分为养老保险纠纷、医疗保险纠纷、工伤保险纠纷、失业保险纠纷和生育保险纠纷。
社会保险的特征主要有:
(1)保障性。实施社会保险的根本目的,就是保障劳动者在其失去劳动能力之后的基本生活,从而维护社会稳定。
(2)法定性。就是国家立法,强制实施。保险待遇的享受者及其所在单位,双方都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并依据缴纳社会保险基金,不能自愿。
(3)互济性。是指社会保险按照社会共担风险原则进行组织的。社会保险费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负担,见刘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机构要用互助互济的办法统一调剂基金,支付保险进和提供服务,实行收入再分配,使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者生活得到保障。
(4)福利性。社会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它以最少的花费,解决最大的社会保障问题,属于社会福利性质。
(5)普遍性。社会保险实施范围广,一般在所有职工及其供老的直系亲属中实行。
【典型形态】
(1)养老保险待遇纠纷,是指养老保险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养老保险关系的建立和养老保险权利义务的实现所发生的争议。养老保险是指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限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2)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是指工伤保险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工伤保险关系的建立和工伤保险权利义务的实现所发生的争议。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3)医疗保险待遇纠纷,是指医疗保险关系当事人之间因保险关系的建立和医疗保险权利义务的实现所发生的争议。医疗保险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职工因疾病、负伤、生育时,由社会或企业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或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
(4)生育保险待遇纠纷,是指生育保险关系当事人之间因生育保险关系的建立和生育保险权利义务的实现所发生的争议。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
(5)失业保险待遇纠纷,是指失业保险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失业保险关系的建立和失业保险权利义务的实现所发生的争议。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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