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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天微电子有限公司与广东省深圳市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保护纠纷上诉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

2019-02-10 13:55

基本信息

案号:(2010)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56号

案件类型:知识产权

案由: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裁判日期:

案件正文

广东省深圳市天微电子有限公司与广东省深圳市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保护纠纷上诉案

【案号】(2009)深中法民三初字第184号二审:(2010)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56号

【案情】

原告:广东省深圳市天微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广东省深圳市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深圳市天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微公司)于2009年2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TM9936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5月13日向原告天微公司颁发了登记号为BS.09500108.5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

原告天微公司于2009年6月4日通过公证的方式在被告深圳市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微公司)的住所地购买了SM9935B芯片,原告天微公司认为上述SM9935B芯片中的布图设计与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的布图设计相同,遂将被告明微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明微公司承担侵犯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民事责任,即停止复制、生产、销售布图设计或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针对原告天微公司的侵权指控,被告明微公司抗辩称,其生产、销售的SM9935B芯片用的是其自主研发的布图设计,且该布图设计已经获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况且该布图设计申请登记的时间早于原告天微公司的上述TM993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登记的时间;被告明微公司SM9935B芯片中的布图设计与原告天微公司登记的TM993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不同,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天微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查,被告明微公司于2008年12月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MW7001)SM9935B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6月24日向被告明微公司颁发了登记号为BS.08500671.8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本案证据交换后,原告天微公司发现被告明微公司亦申请了上述布图设计登记,遂提交合同、发票等证据证明其涉案登记的布图设计在2007年9月就开始投入商业利用,因此,其对该布图设计专有权在2007年9月就开始享有,故即使被告明微公司销售的芯片中的布图设计与被告申请登记的布图设计相同,被告明微公司仍构成侵权。

原告天微公司为了证明被告销售的SM9935B芯片芯片的布图设计与其登记的布图设计相同,同时,被告明微公司为了证明其销售的SM9935B芯片中的布图设计与原告天微公司登记的布图设计不同(但与被告明微公司自己登记的布图设计相同),原告和被告双方均申请法院调取原告和被告提交给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登记的布图设计备案样品,并申请对被告销售的SM9935B芯片中的布图设计与被告明微公司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登记的布图设计是否相同,以及该芯片中的布图设计与原告天微公司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登记的布图设计是否相同进行鉴定。因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件涉及复杂的技术对比问题,故原告和被告双方的上述申请被法院采纳。法院调取备案样品后委托原告和被告双方共同选定的北京芯愿景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被告明微公司销售的SM9935B芯片中的布图设计与被告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样品之布图设计完全一致,但与原告天微公司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样品之布图设计相似度为60.66%。

【审判】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天微公司申请了布图设计登记,并获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BS.09500108.5布图设计登记证书。但明微公司也申请了布图设计登记,并也获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BS.08500671.8布图设计登记证书。明微公司的BS.08500671.8布图设计申请时间早于天微公司BS.09500108.5布图设计申请时间2个多月。经过技术鉴定比对,被控SM9935B芯片中的布图设计与明微公司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登记的BS.08500671.8布图设计完全一致,但与原告天微公司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样品之布图设计相似度为60.66%。该技术比对所依据的鉴定结论,是由原告天微公司与被告明微公司通过协商共同选择的北京芯愿景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作出,该鉴定结论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采信。因此,明微公司生产SM9935B芯片的行为,不侵犯天微公司BS.09500108.5布图设计专有权。依据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八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天微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天微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布图设计专有权经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登记产生,未经登记的布图设计不受本条例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本布图设计专有权自申请日起生效。我国对布图设计保护实行登记保护的原则,保护的起始时间为布图设计申请日。对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期限,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期为10年,自布图设计登记申请日或者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投入商业利用之日计算,以较前日期为准。但无论是否登记或投入商业利用,布图设计自创作完成之日起15年后,不再受该条例保护。该条文是对布图设计专有权保护期限的计算,并不是对布图设计专有权生效的起止时间的规定,布图设计申请人在登记申请日前不享有布图设计专有权。本案天微公司申请了布图设计登记并获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BS.09500108.5布图设计登记证书,但明微公司也申请了布图设计登记,并也获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BS.08500671.8布图设计登记证书。明微公司的BS.08500671.8布图设计申请时间早于天微公司BS.09500108.5布图设计申请时间两个多月。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明微公司申请的BS.08500671.8布图设计专有权早于天微公司的BS.09500108.5布图设计专有权。经过技术鉴定,被控SM9935B芯片的布图设计与明微公司在国家知识产权申请的BS.08500671.8布图设计备案样品完全一致。该鉴定机构是天微公司与明微公司共同选择的,该鉴定结论符合法律的规定,法院予以采信。因此,明微公司生产SM9935B芯片的行为,不侵犯天微公司BS.09500108.5布图设计专有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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