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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起诉三星两起专利侵权,赔偿额高达8000万

2019-02-10 13:55

随着我国两地法院分别针对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华为公司)等多个原告与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三星公司)等多个被告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作出判决,三星公司在我国遭遇“两连击”!

2018年1月1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深圳中院)针对华为公司与三星公司、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下称惠州三星)、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等多个被告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三星公司停止侵犯涉案4G标准必要专利技术,该案是我国首例无线通信国际标准必要专利侵权纠纷案。

在此之前的2017年12月2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福建高院)针对华为公司的子公司华为终端有限公司(下称华为终端)与三星公司等五家企业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除在侵权部分作出部分调整外,其余均维持一审判决,即三星公司停止专利侵权,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带有搭载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23款移动终端产品,赔偿华为终端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8050万元。

深圳中院判决三星公司停止侵犯两件涉案4G标准必要专利权


2016年5月25日,华为公司在中国和美国同时针对三星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华为公司诉称,三星公司未经华为公司许可,以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进口的方式侵犯其专利权。同时,华为公司在与三星公司的谈判代表人、也就是其控股公司韩国三星电子株式会社进行标准必要专利交叉许可谈判时,三星公司未遵循FRAND(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具有明显过错,请求法院判令三星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涉案专利权的行为。

深圳中院经审理后认定,华为公司享有两件涉案专利权,且两件发明专利均为4G标准必要专利。三星公司在我国生产、销售相应4G智能终端产品,一定会使用华为公司的这两项标准必要专利技术,因此,在华为公司取得上述两件发明专利权以后,三星公司未经许可在我国实施两项涉案专利技术,侵犯了华为公司的专利权。

深圳中院认为,从2011年7月至今,华为公司与三星公司针对标准必要专利交叉许可谈判已经进行了6年多,华为公司在谈判过程中无明显过错,符合FRAND原则;而三星公司在谈判过程中,在程序和实体方面均存在明显过错,违反FRAND原则。

此外,深圳中院认为,华为公司寻求谈判和仲裁等方式来解决双方之间的标准必要专利交叉许可问题,经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三星公司一直恶意拖延谈判,存在明显过错,违反FRAND原则。深圳中院判决三星公司停止侵犯华为公司的两件涉案4G标准必要专利权。这意味着,除非三星公司获得华为公司的许可,否则三星公司在我国市场的4G终端产品将面临禁售。

泉州中院判决三星公司侵犯了涉案专利权,赔偿金额8000万


作为全球领先的信息与通信解决方案供应商,华为终端产品覆盖手机、移动宽带及家庭终端等。2010年,华为终端提交了一件名为“一种可应用于终端组件显示的处理方法和用户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并于2011年6月获得授权(专利号:ZL201010104157.0)。因认为多款三星移动终端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2016年6月27日,华为终端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移动终端产品的三星公司等五被告共同诉至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泉州中院),请求法院判令五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惠州三星等三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8000万元及合理费用50万元。

泉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移动终端产品所搭载的技术方案落入了华为终端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被告的现有技术及抵触申请抗辩不成立,侵权行为成立。此外,泉州中院参考了涉案专利技术对移动终端智能化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被告具有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主观恶意,惠州三星等三被告在移动终端制造、销售领域位居全球领先地位,所销售的涉案侵权移动终端型号数量众多,持续时间较长,销售金额和所获利润巨大等诸多因素。据此,法院一审认定20余款三星移动终端产品侵犯了涉案专利权,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以上合理酌定赔偿数额,要求五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惠州三星等三被告赔偿华为终端经济损失8000万元和合理费用50万元。

随后,华为终端和三星公司均向福建高院提起上诉。福建高院经审理后,除了对停止侵权部分进行了部分调整外,其他均维持一审判决。

自2016年以来,华为公司已针对三星公司发起多起专利诉讼,三星公司也进行了反诉。北京科技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徐家力表示,华为公司发起多起专利诉讼的目的,一方面是通过诉讼展现技术实力,扩大品牌影响力;另一方面是华为公司欲通过专利诉讼探索新型专利运营生态,以实现技术研发和收益的良性循环。华为公司与三星公司的系列诉讼给国内移动终端厂商起到了一定的警醒作用,今后,我国移动终端厂商不仅需要注重开展专利布局,还应积极参与移动通信及智能手机技术标准的制定,以不断提升市场竞争力。(来源: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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