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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洲庄园、酒仙网因用了中粮集团的曾用名被判侵权

2019-02-10 14:09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下称朝阳法院)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粮集团)、中粮酒业有限公司(下称中粮酒业)、中粮华夏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下称中粮华夏)起诉丽洲庄园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下称丽洲庄园)、酒仙网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酒仙网)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作出判决,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丽洲庄园因使用中粮集团的曾用名引发纠纷


  中粮集团的曾用名是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中粮集团享有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注册的“中粮”“中粮醇”“华夏红”“华夏”“长城牌Greatwall及图”“中粮长城”商标的专用权。经中粮集团授权,中粮酒业和中粮华夏享有上述商标的使用权。经过长期的经营和宣传,中粮集团、中粮酒业、中粮华夏及上述商标均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2014年,中粮集团发现丽洲庄园在其生产的4款产品瓶贴上标注了中粮集团的曾用名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此外,酒仙网在其网站及天猫商城旗舰店销售上述4款产品,并在网页上对其销售的产品进行了宣传,其中使用了“中粮长城酿造集团华夏葡萄酒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中粮集团、中粮酒业、中粮华夏遂以丽洲庄园、酒仙网侵犯其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共同起诉至朝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40.3万元。


  丽洲庄园辩称,涉案葡萄酒瓶贴上显示的“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及酒仙网宣传中使用的“中粮长城酿造集团华夏葡萄酒有限公司”均是在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的公司,其受上述两公司委托加工涉案葡萄酒,并未在市场上销售,故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此外,丽洲庄园表示,其与酒仙网无业务往来,更未共同进行过宣传。


  法院判决丽洲庄园和酒仙网停止侵权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丽洲庄园在其生产的4款葡萄酒瓶贴上使用中粮集团的前企业名称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显然具有借助中粮集团良好商业信誉增加其产品销量的不当意图,且客观上会抢占本属于中粮集团的市场份额,破坏中粮集团的市场竞争优势,从而增加丽洲庄园的市场份额和竞争优势。丽洲庄园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酒仙网在销售涉案葡萄酒的网页宣传中,单独、突出使用了“长城”二字,且酒仙网这种使用“长城”二字的方式起到了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


  据此,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丽洲庄园赔偿中粮集团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5.1万元,酒仙网赔偿中粮集团、中粮酒业、中粮华夏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6.2万元。


  近年来,关于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在该案中,经营者使用企业变更前的名称被判侵权,引起了广泛关注。


  律师王佩佩表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商号权具有人身的属性,与特定的商业主体的人格与身份密切联系,具有排他性和专用性。中粮集团的企业名称虽然发生了变化,但其长期使用的商号“中国粮油食品”一直沿用,并对该商号享有法律意义上的商号权。丽洲庄园的使用行为属于侵犯商号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企业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攀附他人在先的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名称和商号。此外,网络销售平台对于其所销售的货物,不仅应负有初步审查和辨别商品来源的义务,而且不能在明知的情况下,故意标注错误的来源和商标,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否则,网络销售平台也会陷入知识产权纠纷。(来源: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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