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诚知识产权官网

太平人寿因一篇文章被《欢乐颂》出品方告侵权

2019-02-10 14:12

      在《欢乐颂2》开播前一天,《欢乐颂》剧本的制作兼出品方东阳正午阳光影视有限公司(下称“正午阳光”)将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下称“太平人寿”)告上法庭,理由是未经该公司许可,太平人寿发布侵权文章擅自使用《欢乐颂》剧名、“五美”剧照,并以“五美”为参照对其经营的保险产品进行类型划分。

  5月10日上午,该案在北京市酒仙桥法庭开庭审理。原告认为对方违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和第九条相关规定,要求其赔付经济损失300万元,及维权合理费用近17万元。


  正午阳光表示太平人寿构成“攀附侵权”


  一篇名为“跟着欢乐颂五美选保险的”新媒体文章,将两个看似不相关的公司联系到一起。侵权文章使用《欢乐颂》剧名、“五美”人设及该剧剧照为基础素材,以“五美”人设为参照,对其经营的保险产品进行类型划分,以实现该产品宣传功能。

  原告称,《欢乐颂》制作及宣传成本高达9408万元,太平人寿未经许可,撰写侵权文章,足以导致受众普遍误认为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商业合作关系,误认被告产品与电视剧《欢乐颂》之间存在广告合作关系。且涉案文章阅读量巨大,足以证明侵权行为影响之广泛,其行为已经构成“攀附”“搭便车”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且被告的侵权,使该公司错失了同类商业合作机会。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索赔300万经济损失以及合理维权支出16万余元。

正午阳光代理律师认为,商业攀附是不法商家为了提升自身商品推广或品牌美誉度,因为大家都在看、都在聊欢乐颂,这样的商业搭载才有高的市场传播度,究其根本,商业逐利是动因,作品特色是诱因,法律意识单薄是成因。

  太平人寿认为双方不存在竞争关系


  太平人寿认为,原告是影视公司,被告从事保险行业,双方不存在竞争关系。影视剧传播发行与保险售卖,没有任何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双方所提供的产品也没有关联性,双方产品的受众也不相同。双方不存在竞争关系,因此也不存在不正当竞争。《欢乐颂》并非固有的知名商标,而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关于本案的涉案行为仅仅是撰写了一篇被对方称为“侵权”的涉案文章。他们并非是对《欢乐颂》的商标进行使用,也没有将带有《欢乐颂》字样的商标放进保险产品中。因此,不会让消费者和受众产生混淆。

  面对正午阳光的诉讼,太平人寿委托代理律师对记者表示,“太平人寿发布的文章系对社会热点的合理评论,不是法律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告不能以《欢乐颂》中的人物特性来垄断市场对类似人群的评论;且原告的诉讼主张缺乏合法权利基础,其所指的‘恶意攀附’也与事实不符。”

  目前,该案件还在审理过程中,太平人寿对记者表示将一如既往地尊重他人在法律保护范围内的知识产权等一切合法权益。     

  类似情况并不少见,其性质与淘宝上大量存在的明星同款存在相似之处,鲜有诉讼,但都存在一定的侵权。面对这种情况,多数影视公司选择了隐忍。一位影视公司商务负责人告诉记者,侵权行为非常常见,多数是打擦边球,如果情节不严重就不会追究下去,除非和剧情相似度太高等。

 “维护电视剧《欢乐颂》系列作品的商业价值,希望能够给行业带来正向的示范与规范效应,希望商家引以为戒。如果希望进行商业合作,应当来找制片方谈授权、拿许可,否则就将面临法律的规制与侵权赔偿的负担。”王军表示。(来源:第一财经网)


  

上一篇: IP圈内大事记 下一篇: 关于确定第四批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培育市场通知

池州市华诚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